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高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9:25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月18日讯(记者黄晓华通讯员陈涛)省人劳厅和省财政厅昨日联合发出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中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0元。 根据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4年7月至12月,全省已按原来的标准发放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部分将补发给退休人员。从通知发出之日起,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将按新标准执行。 按规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企业高级专业技术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符合上述两种身份的退休人员,只按一种身份增加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提高至3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归难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50元的,提高至350元。 据规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职生活费。2000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归难侨人员,增加20元退职生活费后,其退职生活费仍低于300元的,提高至300元。 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县和农垦出现的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作者:黄晓华 陈涛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