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最终解释权”该下课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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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0:29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冯燮 商家是很善于造势的,每逢节假日促销之风四起,各种招术应有尽有,让人眼花缭乱。而每每此时,“最终解释权”便横行于市,无论是海报、宣传页还是赠券,总印着小小一行同样的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印上这句话,商家仿佛就拥有了“尚方宝剑”,一旦和消费者发生纠纷,商家就“有理走遍天下”了。
正是因为自诩有了“最终解释权”,所以商家对消费者宣传时就避重就轻,专拣诱人的话说,于是,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了消费陷阱上的稻草。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早就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可惜大多数消费者不知道,以致让商家钻了空子。 临近元旦、春节等购物高潮期,各商家的促销广告遍布各个角落,随处可见。从现在起,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不能大行其道了,因为2004年12月15日中消协发布消费警示中明确指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