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卫生部门拟将自主堕胎适用对象放宽到18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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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1:36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月20日消息 台卫生部门新拟的优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将自主堕胎的适用对象从20岁放宽到18岁。医界粗估,每年约有1万至1万5千名年轻女性可合法堕胎,不必再躲躲藏藏找医师或自己买药堕胎了。 据台媒报道,现行的优生保健法规定,凡20岁以下未婚少女要施行人工流产,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算“合法”堕胎,就算是因强暴等强制性交而怀孕,也需要父母“背书
台“国民健康局”妇幼及优生保健组组长苏淑贞解释,许多青少女担心告知父母后会挨骂,宁可私下买口服堕胎药服用,或偷偷找医师堕胎,连血流不止或出现并发症也不知,身心严重受创,因此决定将适用对象向下修正到18岁,希望能减少非法堕胎的人数。虽然18岁以上未婚女性堕胎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苏淑贞强调,修正草案里规定,怀孕妇女需经辅导谘商及5天的思考期,才能依其意愿施行人工流产。 卫生部门表示,这项修正草案今天将送交“行政院”。 另据报道,台卫生部门计划修改优生保健法,年满18岁就可以自主堕胎,已婚妇女堕胎也不需要配偶签名的提案,今天在“立法院”遭到“立委”批评,“立委”指修法太过轻率,特别是当岛内出生人数不断下降,社会迈向高龄化的时期,这样的修法方向明显欠考虑。(潇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