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月施行 最高罚十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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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2:07 乌鲁木齐晚报 |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从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获得消息称,届时,污染乌鲁木齐大气行为将依照该条例进行处罚。 条例规定,乌鲁木齐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实行总量控制,并实行许可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必须按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否则,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否则,将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集中供热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煤产品。否则,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严管区,确因生产工艺需要,并具备防治污染技术条件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将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张茜 写信)作者:陈贵军(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