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中国将实施相关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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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2:35 中国新闻网 | ||||||||
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出台。该办法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办法》是围绕《安全生产法》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之一,明确了对安全监管监察的
《办法》明确规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范围,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办法》明确了取得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审批程序。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办法》详细规定了四个等级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范围,指出,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办法》强调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此外,《办法》还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一些企业责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最高20000元罚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陈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