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律师在场的意义与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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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3:44 新京报 | ||||||||
据本报(指《新京报》)昨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透露,律师在场权有望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警察、检察官等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作出重大修改之后,又将开始新一轮的修订。据悉,这次修改幅度将会更大,影响范围将会更广。
如果“律师在场权”能够落实,这将成为即将新修改的刑诉法的重大亮点之一,也将是中国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 事实上,在两年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就已承接了一项联合国资助的项目,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监督的试点,要求一部分案件警察在第一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该项目第一阶段(为期六个月)的试点已经结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大部分办案民警的赞同。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这意味着什么?在目前,警察、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在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不仅无权主张“我有权保持沉默”,而且也无权主张在讯问时让律师到场,相反,我们却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这事实上反映了对律师的不信任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限制。 从本质上看,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不仅是律师的权利,更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者地位,如能允许其在接受讯问时聘请律师到场,这确实有助于维护嫌疑人的权利,它事实上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权利得到具体落实。 一般认为,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有助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讯问。但是,我们不能奢望仅凭此就能全部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因为看守所作为嫌犯的羁押场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所以已有学者呼吁将看守所分离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同时对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等都加以明确限制,才能真正有助于防止刑讯和非法讯问。 当然,在本次刑诉法修改的讨论中,律师在场权的确立问题也会面临阻力。因为在一些侦查机关,许多案件的侦查都是从嫌疑人的口供入手的,而如果确立了律师的在场权,警察讯问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那么就会降低效率,妨碍侦查,致使大部分案件侦破不了,从而导致放纵犯罪。但我们认为,要从整体上看到律师在场对于保护嫌疑人权益的重大意义,在侦查模式上要摒弃长期以来的“口供中心主义”,把侦查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物证和其他一些科技证据上来。 同时,我们应意识到,“律师在场权”的落实还有律师本身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律师数量非常有限,全国只有12万左右的律师,如果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那么哪里有那么多的律师参与?另一方面,许多嫌疑人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而我国法律援助又达不到给所有人请律师的地步,那么让律师到场也很难实现。这些都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只有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根本上保证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在场权的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