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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可考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2:25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于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明确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记者从人事部、卫生部20日在京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试用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等方面体检的具体规定。据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有疑问的体检结果,考生和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

  通知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的主检医生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

  目前,据推算,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大约有1.2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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