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原携带者可考公务员体检结果有疑问,考生和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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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2:35 新晚报 | ||||||||
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再受歧视 日前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据医学界专家介绍,所谓“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就是肝功能正常,乙肝病原携带者与健康人在查血时的区别就是ABsAg(表面抗原)表现为阳性。
据参与新的试行标准起草的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魏来说,试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乙肝病毒携带状态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魏来说,在工作环境中,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会把病毒传染给他人。以前各地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都采取了拒绝的态度,这是由于医学知识普及不到位;许多人觉得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共事感到有顾虑,这也是由于对医学常识缺乏了解而造成的心理压力。但魏来也提出,对于餐饮业、托儿机构等职业可以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医学界专家呼吁,加强公众医学常识宣传,尊重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大力推广乙肝疫苗注射,对乙肝病毒进行积极预防。 体检结果有疑问可要求复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有疑问的体检结果,考生和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 通知同时要求,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查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据新华社北京电 链接:乙肝病毒传播途径 据介绍,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3种:一是母婴传播;二是血缘传播:即接受被乙肝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者血制品;三是医源性传播:如医疗器械被乙肝病毒污染而未经严格消毒或者处理不当可造成传播。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非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