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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任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2:36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于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明确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记者从人事部、卫生部20日在京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试行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方面体检的具体规定。据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
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试行标准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

  据医学界专家介绍,所谓“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就是肝功能正常,乙肝病原携带者与健康人在查血时的区别就是ABsAg(表面抗原)表现为阳性。目前,据推算,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大约有1.2亿人。据介绍,试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乙肝病毒携带状态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据人事部介绍,为制定好标准,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召开10余次论证会,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用人单位的意见。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标准先后两次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电子邮件5300多封,并根据这些意见,对试行标准做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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