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整治垃圾邮件最高罚20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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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3:13 华夏时报 | ||||||||
本报讯台湾“行政院”19日通过“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发信人侵害收信人权益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每人每封以新台币500元至2000元计算,合计最高总额以2000万元为限。邮件要注明“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明知或可知发信人违反规定者,将与发信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条文规定发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知或可知收信人已拒收商业电子邮件,却仍发送者
另外,发信人发送电子邮件,必须提供收信人的选择不再接收来自同一发信人同类邮件机制;必须于邮件主旨栏加注“商业”、“广告”、“ADV”或其它主管机关公告足以辨识其为商业电子邮件的标识,否则都将视为违反该条例。 (秦欣)(来源: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