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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新管家:走人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3:15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罗小光实习生王舰艇)新年开始,渝北佳华世纪新城小区门口竟冒出了两支保安站岗(本报1月14日11版曾报道)。1月16日,原负责物管的佳华物业公司,将新来站岗的渝振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传票已送达。

  房管局支持“打官司”

  渝北区房管局副局长段辉立昨天对此称“渝北房管局也支持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

  段辉立介绍,物管保安站双岗一事,引起了渝北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昨天下午,包括渝北区政府、区公安局、房管局、信访办、龙溪街道在内的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此专题研究。

  段说,“新入驻的渝振物业公司是否走人、何时走人,将由法院裁定,政府尊重法院判决。”

  当地房管局是否有权对小区物管进行相应管理,这曾遭佳华原业主委员会质疑。昨日,段辉立称,相关法规赋予了区房管局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力。“区房管局重申认为,渝振物业公司入驻佳华有悖业主民意,程序非法,应当撤出小区。区房管局要求渝振物业公司限期纠正其违法事实。”

  要求新来物业“走人”

  佳华物业公司总经理李玉英介绍,昨天已收到区法院的传票,此案拟于2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

  李玉英称,他们起诉的理由是:渝振物业公司违法入驻,给小区治安管理带来混乱,原告方因此每天增加20多个保安,增添了3台对讲机,造成管理成本加大的损失。对此,佳华物业公司要求判令:渝振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并赔偿3万元损失。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如鲜花般盛开在我们的城市。为了省心、放心、舒心,业主们共同出钱“雇请”物业公司管理相关事务。但众口难调,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令部分业主不满意时,谁有权炒其鱿鱼?又应该通过怎样的合法程序和手段去“另请高明”?

  今天,本期“周五说法”既对此关注,也继续追踪渝北佳华世纪新城小区“两支保安站双岗”的进展———原物业公司已状告被业委会请来的新物业公司!

  新管家叫屈自称没违法

  自己被业委会请来当管家,却被原物业公司告了。对此,渝振物业公司董事长黄斌昨天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公司入驻佳华小区没有违法”。

  答辩入选

  黄斌介绍了事情来龙去脉:渝振物业公司本是大渡口区的一家物业公司。去年11月中旬,他们在报上获知,佳华业委会向社会公开招聘物管,因此参加报名。去年12月初,应佳华业委会的邀请,他们到佳华小区作入围答辩。12月14日,经小区业委会公示后投票后,渝振物业公司以绝对优势,被业委会选聘管理佳华小区。

  等待判决

  因此,黄斌认为,业委会还在小区内及报纸上公示,凡同意渝振物业公司入驻的,可不来投票,反之应来投票表决。“整个过程是合法的,我们没有违法。”

  但记者了解到,问题就出在所公示的投票表决方式上。渝北区房管局认为,有的业主可能并不知道投票一事,因此没来投票者不能视为自动同意渝振物业公司入驻,这样,表决结果可能有悖民意。

  对此,黄斌称,“我们是受业委会合法请来的。对于最后结果,我们等待并相信法院判决,该退出小区就退出。”本报记者罗小光

  律师说法

  业主可依法“罢官”一个小区一个管家

  业主是否有权罢免业委会主任?小区两支保安站岗的法律博弈点在哪里?重庆市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丽霞昨天对此进行了说法。

  业主可以“罢官”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十佳律师徐丽霞介绍,国务院批准于2004年9月1日生效执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该条例还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因此,徐丽霞个人认为,佳华世纪新城小区1000余户业主签名罢免业委会的决定,业主票数超过了2/3,且在报纸上已公示,经区房管局备案同意,应视为合法有效。

  留原管家也合法

  佳华世纪新城小区821户业主联名要求作出决定:保留原物管(即佳华物业公司)。对此,徐律师个人认为,业主投票数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票数,也应视为合法有效。

  徐律师称,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且“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因此,对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任何组织、个人无权召开业主大会”的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本报记者罗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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