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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报考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3:56 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19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

  据参与新的试行标准起草的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魏来说,试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乙肝病毒携带状态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
要。

  据介绍,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3种:一是母婴传播;二是血缘传播:三是医源性传播。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非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医学界专家呼吁,加强公众医学常识宣传,尊重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大力推广乙肝疫苗注射,对乙肝病毒进行积极预防。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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