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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严惩“欠薪逃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6:3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日通过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最终删除了“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保障标准”的表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
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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