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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争议条款”能否单独表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7:58 新桂网

  “赞成5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近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时,全票获得通过,该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中国青年报》1月20日报道)。

  而实际上,《条例》中有关“老板逃匿,由出租方垫付临时生活费”、“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劳动仲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等条款,委员
们在分组审议时曾有过激烈的争论,“直到表决,也并不是所有的委员都同意”。

  那么为何在表决的一刹那,到会的56位委员都投了赞成票?原因是虽然该条款有争议,但其他条款的可操作性都很强,没有太多的异议,委员们认为“不必要为了一条有争议的条款否了整个条例的诞生”。

  很显然,在存在“争议条款”的情况下,整部法规最终获得全票通过,这对于立法工作而言是不够严谨的,因为其中的“争议条款”,犹如“混水摸鱼”一般,夹杂在其他条款中才得以通过。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以笔者愚见,对于有争议的条款,可以采取单独表决的方式,以决定其存废。

  即在整部法规表决之前,先对分组审议过程中代表(委员)提出的“争议条款”进行表决,如果2/3表决者赞同,则仍然将其列入整部法规中予以表决;如果不能获得2/3赞成票,则应根据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加以修改(甚至废除该条款),然后再将其列入整部法规中予以表决。

  将“争议条款”单独表决,虽然显得繁琐一些,但是法规的制定本来就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需要极其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部法规的质量,才能避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后遗症”。

  作者:浦江潮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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