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投毒案”当事人每人获赔335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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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8:28 每日新报 | ||||||||
荆门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错误决定 首次确认潘楷等人遭“错误羁押” 《北京青年报》供本报专稿曾经轰动全国的湖北“钟祥投毒案”的处理日前终于有了积极进展:1月19日,湖北钟祥市检察院将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交到了该案当事人手中,首次确认潘楷等四名老师遭到了“错误羁押”,并决定向当事人每人支付国家赔偿金33558元。
当地司法机关承认错误逮捕 昨天,记者得到了这份钟祥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赔偿决定书,决定书称:“ 2001年5月21日钟祥市公安局将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潘楷依法提请逮捕,并随案移送了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本院经过审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使其被羁押60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二项、第19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对潘楷涉嫌投毒一案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也是当地司法机关首次正式认定当初对潘楷等人的逮捕和羁押都是“错误”的。 被关押六百天获赔三万多元 关于国家赔偿金额,钟祥人民检察院决定:“赔偿潘楷被错误羁押 600天,公民人身自由权受侵犯的赔偿金33558元(按每天55.93元、共600天计算);对于赔偿人提出的20万元精神及名誉损害金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不予赔偿。”与潘楷同案被捕的毛守雄、王克政等其他三名老师也接到了这份赔偿决定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去年8月,久拖未决的“钟祥投毒案”撤案,被关押600天的潘楷等四名当事人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去年10月,钟祥公安局、钟祥检察院先后做出了“对该案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认定”的决定。潘楷等人又向荆门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在荆门检察院方面的直接干预下,钟祥方面于去年11月24日撤销了此前做出的不赔偿决定,该案由此进入赔偿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