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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的角度重视信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9:02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陈杰人

  1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这部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要行政法规,对过去十年间的信访制度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使这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
度具备了更强的操作性,同时也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信访秩序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障。

  相比十年前的《信访条例》,新条例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较大进步。尽管它的条文只增加了7条,但整部法规的字数却翻了一番,从过去的3500字变成了现在的7000字。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增加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对信访人权利的确认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务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与此同时还可以发现,新条例从信访渠道、政府效率、信访人权利和政府工作人员责任等四个方面对过去的信访制度作了大的改进。应当说,修改工作抓准了过去十年间我国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从维护信访人法定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有关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

  诚如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所说,当前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渠道不畅,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由此造成信访机构和工作人员敷衍塞责,信访人的正当诉求得不到有效响应和处理。

  作为一个新闻记者,笔者曾经在全国不少地方看到令人心寒的信访场景。典型的现象是,信访接待者对待信访信函和上访人极端冷漠,层层批转却无人负责。公民满怀希望向政府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在冷漠的接待者那里犹如热脸贴上冷屁股。而更严重的问题是,有关部门对信访信息非但处理不及时,反而将其不适当透露给不应该知悉的人,造成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

  所有上述这些问题,实质上主要是一些政府信访部门在具体办事过程中,违背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漠视民众的利益和诉求,以无所谓的态度对待信访者的结果。甚至在有些政府官员的眼中,信访者就是“刁民”,信访请求,就是给政府找麻烦。将信访者利益和政府利益对立起来,导致少数地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信访的抵制。

  事实上,信访不过是公民表达愿望的一种方式和途径而已。无论是愿望,还是建议,抑或是批评,都是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的诉愿权,实则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特别规定了公民的诉愿权。第41条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显然,公民的信访行为,就是这些宪法性权利的具体化。

  2004年修改的宪法,首次纳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就这一规定,很多人在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却不知道该怎么样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实,这句话囊括了丰富的内容。其中,保障公民诉愿权的落实,就是对人权的具体保护。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我国正在由过去传统的行政管理社会转向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作为后者的重要标志之一,宪法毫无疑问应当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进程的首要指标。从这个意义上看新的信访条例,相信会有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白,重视信访,不再只是对某项具体事务的认真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宪法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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