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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个人信息与需要把握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9: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作者:单士兵

  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这些也许够不上隐私,但今后,这些都可能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比如你把个人简历交给用人公司,对方就有义务为你保管个人信息。如果对方让其他人得知了你的这些信息,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方就是违法,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据1月19日《北京晨报》报道,日
前,这部法规的建议稿已经出台。

  在现实生活中,刚一买房、生孩子,商家就会“及时”出现招徕生意。原因何在呢?往往就是因为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无意中泄露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对此称,出台这一法律,目的就是避免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频遭烦扰的境况,从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由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远远超越了个人隐私的范围,笔者不禁担心,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个人信息保护如果不能把握好不同人群的利益平衡,则可能出现新的问题,进而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在今天,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其它一些部门,都比较容易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一些部门的具体事务都是由一个个工作人员从事的,普通老百姓也需要获得他们的相关个人信息,从而为自己的工作与生活提供便利。比如,电信、公安等部门的从业者,他们与普通老百姓往往就形成这样的关系。显然,这种关系的存在就形成了双方都滥用或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

  除了社会管理因素,我们不可轻视的就是社会监督。毕竟,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超过了隐私权的范围,对于不具备诸如血缘、业缘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在某种意义上,个人信息保护可能会让他们彼此形成“孤岛”。我们平常讲监督,并非都是指司法部门对某些可能存在犯罪行为者的监督,还包括公众监督。针对具体的职务犯罪现象,仅仅靠司法部门的监督是不够的。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难道不是这样的道理吗?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保护在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一些新问题。这就要求,在对待个人信息保护上,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对待。比如,管片民警和普通居民的手机号码,是不应该完全视为同样性质的个人信息而按同样规定进行保护。

  我以为,我们在寻求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应该建立机动灵活的、低成本的纠纷处理体系,对个人信息被人故意利用或误用的情况进行管理。同时,还应该加大力度,追究赔偿责任,打击那些随意篡改、滥用以及非法转卖个人信息进行牟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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