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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可报考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9:34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昨天,《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为合格。人事部发布消息称,标准取消了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规定。

  体检有疑问可复检

  体检通用标准主要包括通知、标准、体检表三个部分。通知规定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为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通知提出了复检的程序;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对有疑问的体检结果,考生和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

  标准共二十一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体检表对体检项目和检验项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取消身高体重限制

  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用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标准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取消了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规定,特别是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录用作了科学的表述,并提出了复检的程序。

  此前,《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修正)》的第二条规定,公务员身高: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为合格。安徽、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均有此规定。

  标准摘录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髴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髵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北京娱乐信报》供稿

  乙肝携带及传播

  据医学界专家介绍,所谓“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就是肝功能正常,乙肝病原携带者与健康人在查血时的区别就是ABsAg(表面抗原)表现为阳性。目前,据推算,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大约有1.2亿人。

  据参与新的试行标准起草的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魏来说,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3种:一是母婴传播;二是血缘传播:即接受被乙肝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者血制品;三是医源性传播:如医疗器械被乙肝病毒污染而未经严格消毒或者处理不当可造成传播。

  魏来说,在工作环境中,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会把病毒传染给他人。

  以前各地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都采取了拒绝的态度,这是由于医学知识普及不到位;许多人觉得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共事感到有顾虑,这也是由于对医学常识缺乏了解而造成的心理压力。但魏来也提出,对于餐饮业、托儿机构等职业可以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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