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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9:39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于1月19日起正式实施。《标准》取消了身高、体重、相貌等外在因素的限制,明确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被录为公务员。考生可要求复检《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经过医学专家等多方论证,有50多种疾病为体检不合格,将影响录用。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于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有疑问的体检结果,考生和用
人单位均可要求复检。公务员录用不论美丑一些外在因素及可以治愈的病症,事实上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根据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的建议,《标准》中对身高、体重、相貌等外在因素均未限制。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内。在征求了全国残联的意见后,《标准》对残疾未作表述,没有限制性规定。携“乙”者可报考公务员据医学界专家介绍,所谓“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就是肝功能正常,乙肝病原携带者与健康人在查血时的区别就是表面抗原表现为阳性。目前,据推算,我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大约有1.2亿人。《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也维护了乙肝病原携带者人群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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