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屋面防水保修最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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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0:2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4月1日起,我省新建商品住宅将使用新版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详见本报去年12月8日A2版报道)。昨日,省建设厅专门就此问题下发通知,对新版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期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新房保修内容期限
省建设厅房地产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这样确定保修期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该条款中的存续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减去商品住宅交付住户使用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之间相隔的时间段(即存续期=《条例》规定的保修期-〔交付住户使用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按这样的原则,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1.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住户使用的,其保修期按不低于《条例》规定的保修期确定;2.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隔一段时间交付住户使用的,当存续期不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存续期确定;当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确定。 三部法规这么理解 省建设厅房地产处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国家《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规定》等法规,均对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问题有规定,但对保修对象、保修期起算时间和期限有所不同。 保修关系不同。《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关系,是指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单位)承诺的;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向商品住宅用户承诺的。 保修期起算时间不同。建设工程保修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是自商品住宅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不同。建设单位对开发单位的屋面卫生间防水、管道等保修期,要比开发单位对购房者保修期更长。 N本报记者 林银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