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谁也无权捐赠他人的东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4:07 新京报 | ||||||||
作者:葛剑雄 近日在某地的慈善拍卖广告中看到,某政府官员的夫人将一条月貂皮披肩捐出交付拍卖,底价是人民币2万元。在照片旁还专门作了说明,这是某年由香港某富豪家属赠送的。
这当然是值得称道的义举,但不由产生了疑问:这条披肩该由谁捐赠? 某夫人与香港富豪家属的交往显然不是私交,因为从赠送的时间看,当时某领导已经身居高位,所以无论是这位政府官员的夫人访问香港,还是在内地接待香港富豪家属,都应该是公务活动的一部分。某夫人自己也有职务,如果她是以自己任职的身份与对方交往,则更属公务。而且如果不是以某人夫人的身份的话,对方也不会送如此贵重的礼物。按照规定,这件贵重礼品是应该交公的。如果说纯属私人馈赠,这条披肩的实际价值肯定不止2万,某夫人的回赠似乎不会太低,与当时我国公务员的正常收入极不相称。 当然,也许这条披肩早已交公。如果是这样,现在就不应该再以某夫人的名义捐赠,而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拍卖。既然交公了,这件物品的一切,包括拥有的名义,都已属于政府。政府如果要拍卖,不必公布是由谁上交的,更不能看成是上交者的善举。否则,这与一直留在自己家里有什么两样? 由此我想到类似的现象。例如,媒体往往报道某庙的住持、方丈捐了多少钱,有时某位高僧也会对着电视镜头宣布他捐多少钱。其实,他们哪来那么多私产?出家人四大皆空,岂能敛钱积财?捐款的来源,无非都是信众和施主的捐赠布施,因此住持、方丈们只能说是代信众们捐赠,或者宣布花了信众们多少钱。 这两件事,前者事涉官方,后者属于民间,但原则是同样的,即捐赠只能拿出属于自己的钱财、物品或荣誉,不能动用已经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也不能将本应属于别人的捐赠荣誉据为己有,官员夫人与和尚都不得例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