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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援助制度:暖人春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6:49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程丰余

  过去国家和社会采取的逢年过节“送温暖”活动,送钱送粮,都只是治标,并不能治本。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再 就业援助形成制度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岗位、就业与社会保险补贴紧密结合,能从深层次上解除困难群体的后顾之忧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月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下岗女工张正荣脸上露出难得的笑容。因为最近她在市妇联“月嫂”服务队的帮助下,重新 找到了工作,她是河北省再就业援助行动的诸多受益者之一。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 5年春节前,开展了“2005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活动中,各地劳动部门将开发一批适合的岗位,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中的一部分人,在援助月期间落实再就业岗位。

  现实:弱势劳动人群长期存在

  就业乃民生之本。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如果失业,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特别是“40”、“50”下 岗失业人员,成为再就业的困难群体。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在题为《中国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的报告中介绍,1998年至2003年的 6年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2800万人。如此庞大的失业队伍,无法仅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从2004年元月起,各地广泛开展的再就业援助,成为解决困难群体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措施。武汉大学社会保障 研究中心刘昌平博士认为,从计划经济年代中国没有失业的神话中走出来后,隐性失业逐渐显性化。社会保障制度本身难以承 担,必须依靠制度外的政策来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对这一成本的承担责无旁贷。从这一角度来看,这种再就业援助行为就是 国家,在以另一种形式继续承担这一义务。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要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要合理解 决这些问题,关键就是要选择合适的社会保障模式。

  立法:最大限度拓宽就业空间

  对于劳动力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研究人员有着不同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程先生指出,劳动力 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存在着很多先天不足,如劳动力信息不流通,雇员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很容易造成年终讨薪、企业不为 职工交纳保险等系列社会问题。鉴于劳动力市场的这种特殊性,失业问题不可能只依靠市场来解决。政府行为的干预可以有效 地弥补市场的先天不足,政府行为与市场互相补充,才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秉文,则以普救模式和补救模式为例来证明,“在再就业过程中要多多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普救模式的国家已经存在一个怪圈,政府越干预,失业率越高,于是越得继续干预,最后因为政府的干预过多而造成失业 率居高不下。而采取补救模式的国家,如美国,创造就业的机会比较多,虽然容易造成劳资双方的力量悬殊,但其失业率始终 保持在5%左右,远远低于普救模式的国家。

  经过多年实践,中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和 不足,立法层次普遍较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中国在2005年将加快《促进就业法》的立法进程,以法律形 式规范政府和社会各界促进就业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开拓就业空间。

  新闻链接:全球社会保障模式

  国际社会保障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秉文介绍,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保障体系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普 救模式,以欧洲国家为主;一是补救模式,以美国、英国等英语国家为主。

  普救模式下,国家成立政府外延机构,再就业的措施主要由政府的一些外延机构即公共部门来承担,劳动力市场的弹 性非常小。受以前行业工会的影响,每个行业里都有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他们合起来构成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影响 劳动力的流动;而在补救模式中,政府只救助弱势群体中最穷的和最老的那一群人。替失业人口找工作的中介公司是企业,并 非政府部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主要依靠市场,劳动市场弹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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