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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 不必吞声 寻求法律帮助 避免伤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8: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王某通过同学介绍与张某相识,经过半年相处后结婚。婚后,王某发现张某脾气孤僻、多疑、暴躁,而经常发生争吵并多次受到张某殴打。王某开始觉得张某年幼无父母,且家丑不可外扬,便忍气吞声。岂料张某有恃无恐,多次用板凳、皮鞭抽打王某。在2002年夏季的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张某再次将王某罚跪,用皮鞭抽打王某近1个小时,致鞭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

  据某市妇联的调查统计显示,在被调查的家庭中,有30%的家庭发生过像王某这样遭受丈夫殴打的现象。那么,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受害人如何寻求帮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像王某这样,在家庭受到殴打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处理。如果受伤,可以凭派出所或市妇联开具的证明到司法机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由公安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拘留15日以下、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鉴定结论如果是轻伤,可以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按公诉案件程序办理。如果致重伤或死亡,由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残废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朱玉胜·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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