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法院制造假证据调查:记者采访遭干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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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09:5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近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浙江省天台县,代表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法院,竟然伙同原告,通过制造假证据的方法,非法侵吞集体和他人资产。 记者经调查发现,这是一起错综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涉及高达几个亿的资产。举报者称,天台法院在无视原告三番五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和公证的前提下,运用连环判案和拆分标的方式,企图通过判决协助他人非法侵吞受害者巨额财产。
可疑的《协议书》 被指参与制造的假证据是一份1996年浙江某知名企业家与其前妻签订的《协议书》和一份与此内容相关的《调解笔录》。这两份材料分别位于天台县人民法院(1996)天民初字第41号民事卷宗的第152页和153页。《协议书》内容为协议离婚的双方约定,将一家中药药物研究所的全部财产赠与双方的4个子女所有。 不过,让当事人胡美姬觉得奇怪的是:这份已经结案并归档的案卷“卷宗目录”中却没有这两份《协议书》和《调解笔录》的记载;相关人员签名和书写的字体、笔迹也与同卷宗其他页面上的书写字体、笔迹明显不一致;同时,《协议书》签订的日期是1996年4月4日,但在同案卷内的即1996年4月5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和天台法院1996年4月5日签发的(1996)天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却都没有上述赠与协议的任何内容。 “这显然不合逻辑。”胡美姬认为这是一份虚构的协议,是在天台法院的直接参与下在事后恶意伪造并被塞入(调换)到卷宗。“如果没有天台法院的参与,这份《协议书》不可能出现在已经归档的法院卷宗内,也根本不可能有同一法院记录员、不同的书写笔迹出现在同一本案卷里。” “我多次要求对《协议书》和《调解笔录》这二份书证进行笔迹和书写时间的司法鉴定,但均遭天台法院拒绝。”胡美姬说。 采访被粗暴拒绝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和及时审理案件的基础。针对胡美姬的反映,今年1月7日,记者专程赴天台法院采访。该院督查室主任孙三柳向院长王坚刕电话汇报,王在电话表示要有浙江省高院政治部开具的介绍信才能同意接受采访。 记者在浙江采访多年,从未听说过到基层法院采访需要在浙江省高院开具介绍信的事,而经与浙江省高院政治部联系,政治部接电话的同志首先表示惊讶,在电话明确对记者说,这是“第一次接到这样的电话。”随后,浙江省高院办公室还再次特意打电话向记者证实:浙江省高院没有这样的规定。 之后,记者要求与王坚刕院长通话,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说明到天台法院采访的目的,但无论如何要求,孙三柳主任都不肯告诉王的电话,也不再愿接通王的电话。 此后,记者又先后给该院几位副院长打电话,但不是上午约好的下午没了人,就是说在出差或开会,或者是马上要出门开会。偌大一个天台法院,在得知记者来到法院采访的当天下午,5位院长或副院长集体“外出”。尤其令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分管民事诉讼的副院长在记者提出要求采访他,并希望法院能帮助核对胡美姬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比对是否真实时,一会儿推说他实在不清楚,一会儿又回答他分管的领域他“管不了,做不了主,得听办公室安排”。而天台法院工作人员曾亲口对记者说,这件案子法院所有的领导都知道,并几乎都接待过胡美姬的上访。胡美姬提供的材料和质疑的文字材料通过邮局寄来或上级部门转来的就不下五六份,转到他所在科室的就有两份。 而在该院办公室,面对记者采访要求,办公室主任的表现也让人觉得分外离奇:先是找出各种理由百般推脱、拒绝,当记者要求该院负责外宣的负责人告知自己的姓名和工作电话时,他却暴跳如雷,并威胁要动用保安将记者赶出法院。 离婚案引出巨额财产归属官司 据了解,胡美姬原也是这家浙江知名企业的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协议书》所指的中药药物研究所于1991年4月与北京一家公司联营,联营后成立了新的公司即浙江这家知名企业的前身,当时的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研究所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挂靠在天台县科委。胡美姬介绍,几经发展,这家浙江的知名民营企业目前年销售额在3亿元,总资产则超过10亿元,而她在这家企业拥有33%的股权,是公司第二大股东。“伪造《协议书》并塞入卷宗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侵占在她名下的这数亿资产。”胡美姬说。 两公司联营后,胡美姬和这位企业家结婚,2003年10月,这位企业家提出离婚。两个月后,这位企业家的4个子女以他们父母的上述《协议书》为依据,将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赠与他们的中药药物研究所全部财产。12月23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 2004年2月25日和3月25日,4位子女又依据被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在天台县人民法院对胡美姬提起两个完全相同的诉讼,分别要求确认胡美姬从浙江丝绸进出口公司受让的股份归他们所有。2004年4月30日,他们又进一步在天台县人民法院对胡美姬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胡美姬在1994年取得的45%的股权无效。 2004年9月3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在同一天作出了两个民事判决,判决胡美姬持有的11%的股份归原告所有。2004年12月30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定胡美姬在1994年取得的45%的股权无效。“这是一系列精心设计的连环案。”胡美姬的代理律师说,该企业家与其前妻的离婚案及他们双方所签协议虽然看似与胡美姬无关,但这份《协议书》却是所有此后判决的依据。在1676号案中,看似是这位企业家与其子女之间的纠纷,但该案的关键在于,通过这么一个不需要其他人参与的案件,顺利使《协议书》“合法、有效”。 他还认为,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天台县人民法院作为县级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是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下,但上述几个案件的争议金额全部远远超过了50万元,如本案诉讼请求涉及的45%的股权,对应金额至少在亿元以上。 采访当天,在记者再三坚持下,天台法院纪检组组长袁生义听取并记下了记者有关采访内容的介绍与采访要求,并表示将在一星期内给予回复,记者也同时留下了联系方式。现在,一个星期早已过去,记者却未接到过来自天台法院的任何电话或消息。 而同时,就在记者前往天台法院采访的当天下午,还未出法院的门,说情的电话就从杭州追到了记者这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