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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讨要补偿“差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0:47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月21日讯24年前的一次手枪意外走火,使得当年只有17岁的杨艳高位截瘫,终生与伤痛和病床为伴,虽然当年她获得了1万元的赔偿,但对她现在的护理费用来说远远不够。于是她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日,青岛市市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1981年1月27日,17周岁的晓林趁家中无人,拿着他父亲的“五九”式手枪玩耍,并将一发实弹上了膛。此时,恰巧小黄和杨艳来给晓林送成绩通知单,晓林将手枪放在床头柜上
,将两人领进家中,小黄发现了手枪,好奇地将它拿了起来。晓林看见后却没有制止,小黄由于不知道枪里有子弹,触动了扳机,手枪走火,将杨艳打伤,经法医诊断:杨艳颈部贯通伤,第一胸椎开放性骨折,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

  当年,根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及市中院裁定,小黄和晓林因过失伤害罪免于刑事处分并各自赔偿杨艳经济损失5000元。

  杨艳认为,晓林和小黄属过失犯罪行为,两人的父母未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管教的义务,也同样具有过错。由于上述6人的犯罪行为及过错,最终导致了原告被严重伤害造成高位截瘫,并使原告从17岁开始就终生与伤痛和病床为伴,承受巨大的精神和身体残疾的折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多年了,父母年事已高,已无力再对她进行日常生活照顾,同时6位被告自1981年9月起也没有再对原告履行探视抚慰和任何经济上的资助,致使原告现在最低生活需求都难以保障,为此,她要求6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6万余元。

  几位被告答辩认为,这个案件的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是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二是一案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法院亦不应重新审判。另外,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同时,1981年法院作出诉讼处理时,是一次性赔偿,并不存在确定给付年限问题。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法庭将择日开庭再审。(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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