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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畅通公民权利救济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1: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新闻回放——

  据新华社1月17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近年来形势的发展变化,这次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
几点:一是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以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增加了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完善了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广大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增加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以促进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问题及时得以解决。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完善信访制度体现务实精神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对于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善后处理,在我国已有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情况下,何以还要再开通一条被形容为带有“告御状”、“盼青天”色彩的信访渠道呢?这需要辩证理解。北大著名行政法专家湛中乐教授指出,信访不是行政救济最有效的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更直接也更有法律约束力;曾专注于信访制度调研的中国社科院于建嵘研究员也认为,从长远看,信访制度要退出历史舞台。的确,这是事情的一面。

  事情的另一面是,时下我国尚未具备理想的法治环境,法治政府正处于建设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离依法行政还有不小的差距,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合成的行政救济在覆盖面、效率乃至公正保障上都不无缺陷。这就决定了,作为现实可行的方式,信访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信访问题的报道也表明,绝大多数信访者若非“走投无路”,就不会走上信访之路。

  所以,审时度势、不超前让信访淡出,是实事求是的选择。在这一认识前提下,针对信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实施已近十年的现行《信访条例》,通过对规范进行适应性调整来提升其行之有效的品质,是将实事求是贯穿到底的顺理成章之举。(1月19日《京华时报》锦尘/文)

  新《信访条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与1995年的信访条例相比,新的《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部门交办权、督办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将为信访制度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条件,信访制度有望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基本政治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就是赤裸裸的违宪。善待信访群众应当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官员的法定义务。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才是善待公民信访权的明智之举。对信访百般压制、对信访问题视而不见,无疑会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依法信访”的应有之义不只是强调上访的公民要自觉遵守有关上访的法规规章,在法治的轨道内上访,同时也强调政府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1月19日《燕赵都市报》刘武俊/文)

  通过信访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系统的信访,应当是行政救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让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信访人的权利,实现参与型行政或者政民协作型行政的重要措施。新条例在确保畅通信访渠道方面,首先要求便民与责任挂钩,权利保障以制度为支撑。例如,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担保有关部门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杜绝打击报复等。信访渠道多元化,信访方式多样化,信访事项具体化,注重社会参与机制的作用,强调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新条例注重效率性、便民性和责任性的结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这就为有关部门负责人体察社情民意提供了具体的途径,有利于实现信访制度所追求的和谐目标。

  新条例强调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明确规定了确保高效透明、便民实用的信访工作新机制。例如,要求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重视发挥信息网络资源,明确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督促检查及指导等责任制度和程序规则,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多元化的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是新条例的重要亮点之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现代行政注重参与、强调对话和互动的理念。(1月18日《新京报》)

  改善信访工作关键要强化信访服务

  一般地讲,信访工作部门为信访人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等等。为信访人提供良好服务的核心,是要充分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真正急信访人之急,想信访人之想,尽最大的努力,为解决信访人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条件。一些信访人的困难和问题之所以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些信访机构为信访人提供的服务之所以不能落实到位,导致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事件一再发生,一个原因在于,信访机构或办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对信访人的权益冷漠相向。对此,新《信访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中国人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强化,信访、上访事件将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一种常态,处理信访问题的任务仍将十分艰巨。改善信访工作关键要强化信访服务,信访人享受了良好的服务之后,将会感受到政府为群众服务、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诚意。只要政府信访部门端正态度,加强服务,与各级党政、人大和司法部门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就可望逐步形成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大信访格局,从根本上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1月18日《北京青年报》潘洪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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