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度不好”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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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6: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李坚 一游客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游玩时,踏进了东侧的草坪,被城管处以罚款。他因质疑城管人员的罚款数额,城管认为其态度不好,罚款额从20元加到了50元(1月21日《新京报》)。
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把被处罚人的“态度”作为对其处罚轻重的要件,态度好,就会对其从轻处罚;态度不好,就会对其从重处罚。此种执法现状带来的后果是会使被处罚人不敢为自己辩解,恐怕一张口就会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受到较重处罚,这实际上是限制了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种违章当事人若有辩解之词,就会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正确使用执法程序的行为。 即使真的是被处罚人有过错,不接受处罚而导致“态度不好”,也不应由其态度来决定对其的处罚程度。因为,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处罚的都是过错人的行为,而“态度”不好并不是过错行为,不能凭此对其加以处罚。“态度不好”只要没有出现伤害对方的行为,也不过是一个人思想意识活动的反映,而思想是不获罪的,对“态度不好”就加重处罚,显然也有悖于此。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