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7-28特大火灾两副县长受到严厉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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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16:48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1月22日电 (记者张和平、傅丕义)温州市监察局日前作出决定,对平阳县“7·28”特大火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平阳县常务副县长董君敏、副县长胡方勇分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4年7月28日晚7时20分许,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的温州辉煌皮革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工人在皮带作业中,引起皮带砂边粉尘阴燃起火。火苗引燃厂房一楼东侧违章
温州市监察局认为,董君敏作为分管消防、城建规划等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对消防、城建规划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管理均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胡方勇作为分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4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纪委关于平阳“7·28”特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给予董君敏、胡方勇以上处分。 据悉,根据浙江省纪委的有关意见精神,平阳县监察部门已对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平阳县规划局局长、水头镇党委书记、水头镇镇长、副镇长、县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县规划局水头分局局长、水头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等9名相关干部分别作出纪律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