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垃圾亭改建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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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16位市区居民因担心改建的新城垃圾亭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近日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局在审批中存在纰漏,一审判决撤消当时颁发的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城垃圾亭是一个拆迁安置房工程的公建配套项目,在1988年建成并开始使用。去年,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准备改建这个垃圾亭,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工程规划许可。经审查后
市区新源居的陈先生等16名住户就住在该垃圾亭附近,垃圾亭与他们住宅最小的间距为6米左右。陈先生等住户称,垃圾亭产生的恶臭、噪声、粉尘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因此认为市规划局在未审查该项目是否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下,就颁发这一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上存在疏忽。 而市规划局则认为,这个项目属于原拆原建,不需要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他们颁发许可证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另外,该垃圾亭改建工程与周边建筑物间距6米,符合温州市新城区总体编制规划要求。而且新改建的垃圾亭与原来的相比,不仅提高了垃圾处理能力,同时大大降低了恶臭、噪声、粉尘等对周围产生的影响,不会对住户带来不良影响。此案的第三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也称,该项目不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只有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而在此案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市规划局已对此进行审查,所以不足以认定其审批行为程序合法。贤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