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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还未签发人已坠楼身亡 三十万元该不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9:17 江南晚报

  本报苏州消息近日,苏州市一家寿险保险公司连续接到了两起有争议的赔案,赔款总额高达30万元,而保险公司则按照最大诚信原则给付了赔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泰康人寿苏州中心支公司日前在吴江同里理赔了一起20万元的赔案。在这起赔案中,当被保险人坠楼身亡时其交费到业务员手中的暂收保费仅72小时,且暂收保费和保单是在案发当天才受理到泰康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从楼上摔下死亡时,保险合
同尚未签发。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呢?面对业界不同的声音,泰康人寿并没有因为合同没有签发而拒绝赔付。据泰康人寿苏州中心支公司有关人士介绍,在投保人向公司投保并缴纳暂收保费时,公司就按照《临时保障声明》承担起了公司的保险责任,从而明确了被保险人从投保到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专业、规范和公正。这就意味着从客户投保到公司承保这段时间内,即使根据客户的体检结论保险公司是有权拒保的,保险公司也将根据《临时保障声明》承担客户从投保到保险公司出具拒保通知书期间的意外身故责任。

  在日前湘城区北桥镇的另外一起赔案中,被保险人平时生意忙碌,由于高血压病脑中风而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康人寿苏州中心支公司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被保险人才投保了一年还不到,且在投保时起高血压病的事实已经存在。此案再度引起了一些关于是否该赔付的争议,而泰康人寿却选择了向投保人赔付10万元的高额款项。对此,有关负责人解释认为,尽管投保期限不足一年,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有高血压病,但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履行了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了病情,所以保险公司本着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了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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