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还未签发人已坠楼身亡 三十万元该不该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9:17 江南晚报 | ||||||||
本报苏州消息近日,苏州市一家寿险保险公司连续接到了两起有争议的赔案,赔款总额高达30万元,而保险公司则按照最大诚信原则给付了赔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泰康人寿苏州中心支公司日前在吴江同里理赔了一起20万元的赔案。在这起赔案中,当被保险人坠楼身亡时其交费到业务员手中的暂收保费仅72小时,且暂收保费和保单是在案发当天才受理到泰康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从楼上摔下死亡时,保险合
在日前湘城区北桥镇的另外一起赔案中,被保险人平时生意忙碌,由于高血压病脑中风而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康人寿苏州中心支公司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被保险人才投保了一年还不到,且在投保时起高血压病的事实已经存在。此案再度引起了一些关于是否该赔付的争议,而泰康人寿却选择了向投保人赔付10万元的高额款项。对此,有关负责人解释认为,尽管投保期限不足一年,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有高血压病,但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履行了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了病情,所以保险公司本着最大诚信原则,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了赔付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