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被扣两年无说法一审法院判令省交警总队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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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09:47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月22日讯(记者文刚 实习生李晓明)韩女士花巨资买了辆大客车跑旅游,却被省交警总队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达两年之久。其间,省交警总队既不作出处理决定,也不退还给韩本人,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本报2004年12月6日曾作报道)。 昨天,海口美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省交警总队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该车作出处理决定。
事由:营运车被扣两年竟无说法 2000年6月,韩女士购得珠江牌GZ6100型41座大客车一辆(琼A06281),后挂靠在海南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进行营运。2003年1月17日,省交警总队督察科在万宁市以“涉嫌报废”为由,扣留了由韩女士聘请的司机周某驾驶的琼A06281号大客车。2004年1月6日,省公安厅将该车移送给了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韩女士认为,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其购买的合法财产,省交警总队既然以“涉嫌报废车辆”扣留,又不作出是否属报废车辆的决定,且又不返还车辆长达两年之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令其作出是否为报废车辆的决定。 焦点一:是办刑事案件还是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其扣留车辆的行为,是在对内部工作人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过程中,对琼A06281号大客车实施的扣留。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并不是公安内部工作人员,被告以“涉嫌报废车辆”扣留琼A06281号大客车,扣留的对象是不属公安工作人员韩女士的合法财产,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且被告至今没有证据证明韩女士涉及刑事犯罪范围,被告认为其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而采取扣留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焦点二:是继续查办还是不作为 被告认为,其已将扣留的琼A06281号大客车移交给了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继续调查处理,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法院认为,被告于2003年1月17日对琼A06281号大客车实施扣留,2003年2月24日海南省公安厅对该车作出了鉴定,就应对该车作出是否为报废车辆的结论。然而被告事隔近一年才将该车移送给下级部门继续查办,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到琼A06281号大客车后也未作出扣留车辆的决定,并送达给韩女士。现仅有证据证明,实施扣留琼A06281号大客车的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所以被告认为其已将车移送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由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理由无法成立。 判决:必须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为了调查处理琼北车管所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给报废车辆入户,而实施对案外车辆所有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扣留,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给车辆所有人作出是否为报废车辆的明确决定,且不退还该车给车辆所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纠正。 故一审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对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否属于报废车辆作出处理决定。 作者:文刚 李晓明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