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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鱼肉蛋少秤5克就可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10:29 生活报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计量办法》)。该办法对以重量结算的商品“短斤少两”进行了明确界定。《计量办法》规定,鸡鱼肉蛋少秤5克,粮食水果少秤20克,消费者就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追讨公道。14日,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局长张惠群就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解读人: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

  局长张惠群

  短两少克——也是违法行为

  问:国家为什么要出台《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请简要介绍一下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已公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而1993年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被废止。

  《计量办法》共计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重新修订的《计量办法》与原规定不同的是,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不再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的管理,计量范围更有针对性。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则另行规定。

  问:通常市民都知道商家“短斤少两”是违规的行为,但《计量办法》规定更细微,商家如果“缺两少克”也是违规的,请问该办法对此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日常生活中,无论谁买水果和肉蛋类产品也不会注意到是否计量到克,但《计量办法》却将商品误差计算到了克。

  《计量办法》要求,零售商品经销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比如销售肉类食品就不得使用准确度很低的称重计量器具;而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时应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不得人为增加误差,比如带包装物品称重,实际重950克,谎报1000克是不允许的。

  规定了六类商品称重误差值

  问:《计量办法》具体规定了哪几类零售商品的称重误差?

  答:对于金银饰品和蔬菜、水果、海鲜等经销商来说,不能再以“秤不准”等为由,来应对发现被克扣了商品重量的消费者。

  对于食品类的计量管理,《计量办法》按品种和价格档次分为4类,每类又按照日常交易量情况并根据称重范围,规定了允许的最大负偏差值。其中,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千克6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0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0克。

  为方便居民衡量称重偏差的标准,《计量办法》对粮食、水果、鸡鱼肉蛋、山珍海味及金银饰品的负偏差进行了详细界定。

  其中,低于1000克的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千克的食品称重交易时,称重负偏差不得高于20克。

  肉、蛋、禽、海(水)产品(活禽、活鱼、发物除外)、糕点、糖果、调味品或6元/千克到30元/千克之内的食品,2.5千克以下的交易,负偏差不得高于5克。

  2.5千克至10千克以下的交易,最高负偏差不得高于10克。

  10千克至15千克以下的交易,最高负偏差不得高于15克。

  5千克以下龙虾、鲍鱼、鱼翅、螃蟹等高于100元/千克的食品,负偏差不得最高高于3克。而每件低于100克的金饰品负偏差不得高于0.01克,低于100克的银饰品最高负偏差为0.1克。

  问:根据《计量办法》,商品价格越高,称量误差须越小,对吗?

  答:对。《计量办法》的基本原则是:零售商品的售价越高,其允许的称重误差要求也就越小。

  对于肉、蛋、禽、海(水)产品的计量,由于其零售价一般要比蔬菜水果高,因此,《计量办法》规定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更为严格。也就是说,根据《计量办法》规定,鸡鱼肉蛋少秤5克,粮食水果少秤20克,消费者就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追讨公道。

  此外,对于金、银饰品的计量,《计量办法》要求使用专门的精密计量仪器。规定金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01克;银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1克。

  商品少重量———

  消费者可起诉

  问:虽然《计量办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但如果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重量提出异议时,《计量办法》规定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重量提出异议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明示其计量和计算过程;当为此发生计量纠纷时,可以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鉴定和计量调解,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商家确有克扣商品重量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被消费者举报后,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如零售商品经销者所销售商品的重量超出规定的负偏差,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计量办法》可对零售商品经销者实行行政处罚,但执行时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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