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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领域也要“净畅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3日14:58 深圳晚报

  手机短信领域也要“净畅宁”

  不良手机短信垃圾短信成为新的城市“牛皮癣”

  本报记者康剑波上午广州报道手机不良短信、垃圾短信正成为变异的城市“牛皮癣”。昨天,省人大代表、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杰提交了《关于控制和打击“不良短信
”、“垃圾短信”的议案》,要求控制随意发送手机短信息,实现手机短信通讯领域的“净畅宁”。

  手机短信管理目前无法可依

  张丽杰认为,控制和打击“不良短信”、“垃圾短信”,加强手机短信管理,是一个新的法律课题,涉及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公民权利,涵盖合同、消费者权益、广告、著作权等诸多法律关系。一方面,现行立法对手机短信的涉及是有限的,难以实现法律、法规对手机短信的约束和管理;另一方面,政府通信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对手机短信领域的触及不够,造成手机短信管理领域的空白;再一方面,电信运营商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力,更无权拦截和截停用户所发送的短信,这也造成了电信运营商左右为难的局面。

  建议立法监管分类根治

  张丽杰建议以政策或立法形式,明确“不良短信”、“垃圾短信”的概念,区分虚假诈骗、违法犯罪短信息、网络广告短信息、骚扰短信等,按性质不同,分类根治,分类管理;加大通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利和执法责任;电信运营商有权依据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对发送“不良短信”、“垃圾短信”的手机号实施停止该机发送短信功能或停机,直至有权终止与该手机号码持有者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

  严重扰民手机实施停机

  在点对点手机短信发送管理方面,可建立手机短信群发器的销售、使用管理制度;可在手机短信群发时间段及单机每小时内发送短信数量进行控制。对于在非法定群发时间段群发短信或超出短信发送数量限制要求的,可赋予电信运营商立即停止该发送手机的短信发送功能或予以停机处理。对于短信服务商(SP商)群发的促销等具有广告内容性质的短信,可以考虑建立事先审批制度。未经审批者视为非法,电信运营商有权拒绝在网传输。同时可考虑限制该类短信的群发时间段。

  作者:本报记者康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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