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原财政局长谢有宇涉嫌挪用公款将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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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0:51 安徽市场报 | ||||||||
本报讯 蚌埠市财政局原局长谢有宇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一案,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将定于1月25日开庭审理。 现年62岁的谢有宇曾于1992年7月至2001年7月担任蚌埠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1年7月改任蚌埠市财政局调研员;2003年8月退休。2004年4月10日,谢有宇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该案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谢有宇、陈五星涉嫌挪用公款、贿赂一案,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04年11月4日指定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有宇同时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并认为被告人谢有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陈五星共谋于2000年6月至2001年5月分4次将450万元财政资金借给陈五星用于工程建设,并于1999年初将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擅自借给一私营企业使用,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至今尚有20万元未归还,应当以构成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有宇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陈五星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被告人陈五星所送人民币2万元,应当以构成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五星涉嫌行贿犯罪,并认为被告人陈五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两次送给担任蚌埠市财政局局长的谢有宇人民币共计2万元、于2003年4月送给担任五河县县委书记的张桂义(另案处理)财物价值24000元,应当以构成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福民 王先年 骆广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