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些纯民办学校校长指出“公办民校”有违法办学嫌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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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1:39 信息时报 | ||||||||
自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以后,在广东,“公办民校”一时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主流。但近日广州一些纯民办学校的校长指出,“公办民校”有违法办学嫌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没有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一些公办“民校”长期不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民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上述法律条文的意思是非常清晰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后,还必须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凭民政部门的登记证书才可以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可是,大量“公办民校”却没有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事实上是在违法办学。 这些学校并非不知道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而是不能通过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的审查。例如,有的公办民校的校名不符合登记的有关法律;有的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晰,没有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评估;有的学校明明是100%国有资产,却要求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等。 使用了“国家财政性经费”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通过各种渠道堂而皇之流进“公办民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毫无疑问,举办民办学校投入的资金应该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如果举办者投资民办学校使用了“国家财政性经费”,就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对此有明确的界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 不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就应该可以得出结论:国家教师编制显然属于国家财政性经费支出,公立学校教学设施和设备是物化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公立名校的金字招牌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多年浇灌培养出来的无形资产。 此外,厂矿企业学校也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公办学校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也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范畴。 事实上,几乎没有一家“公办民校”不在占用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举办者身份难以界定 “公办民校”的举办者身份究竟是“国有”还是“私有”,很难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近年来,我国公立教育机构中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产业化”浪潮。在这股“产业化”浪潮中,大批公办教育机构或者变身为“民办学校”,或者变身为非公非民的“民办经营机制”的公办学校。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将原本很清晰的国有产权变得越来越模糊。 不少公办名校是以“某某学校教育发展总公司”的名义,到社会上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其实,这里面大有文章。这类教育发展总公司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该重点学校属下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公司股东全部是自然人。从公司股东结构来看,这类总公司法律上已经是货真价实的“私人”企业。 国营企业改革过程中,最令人诟病的是,管理层收购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教育部门的公立教育机构也在教育产业化的大旗下,搞起了变相的管理层收购。 时报记者 王 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