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证人保护先河 证人出庭可以获经济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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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9:11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甘雪明 通讯员/郭卫群 周俊峰 孟广军)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检察院评选好新闻会议上获悉,宝安区检察院出台《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证人保护工作,开创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化之先河。 证人保护制度存在多项缺失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的刑法保护。但是,对如何保护证人,由谁来保护证人,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程度如何,立法和司法部门都没有提出可以具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 今年初,宝安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国外保护证人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强化。 三个阶段 多项突破 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 据业内人士评价,该规定具有多项突破。如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该规定对保护程序的启动明确了两种方式,即依办案检察官的职权启动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当证人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案件承办人可依职权启动保护程序。证人自己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保护程序。对保护程序的终止,规定列举了5种情形。即:自侦案件诉讼程序终结的;证人主动提出终止保护工作的;完成《证人保护计划书》所列内容的;对证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危险性确已排除的;证人未能履行作证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