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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卵生育”应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09:13 沈阳今报

  针对征集卵子生育的事情,一些专家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思宁表示,色盲并不算残疾,在社会上也不受歧视,而且只占人群的5%,这对夫妇对自己后代要求过高了。

  虽然想得到正常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合情不合理。更何况他们想寻找“条件好
”的捐赠者,这也是存在隐患的。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临床实践中,捐赠者与受赠夫妇、出生的后代要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互盲”。这样的规定,对于保证卵源质量、促进优生优育、避免伦理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有残疾人的存在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作为群体的角度,应该去爱护他。对残疾人的尊重程度,体现了社会的文明。”

  沈阳市济仁医院的刘明教授则认为,根本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需要“借卵生育”的女性还有很多,而自愿无偿捐献优质卵子的女性却寥寥无几,再加上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家卵子库,医院在寻找捐赠时也受到了严格制约,这就使得那些迫切需要的女性不得不自己去联系卵源。如此一来,不仅高价收购卵子的行为不能真正禁止,而且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卵子的质量。

  刘教授讲,“征卵生育”是一种正当的社会需求,这种生育方式能够满足那些不孕女性的生育需求,了结做母亲的心愿。而且,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借卵生育”的社会需求将会逐渐扩大。因此,从法律上对“借卵生育”进行进一步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应该从“严管禁止”的状态改变为“严管利用”的合理发展。

  刘教授建议,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出面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并尽早建立卵子库存放捐献者的卵子,以备“借卵生育”之需。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给予供卵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鼓励更多的女性提供优质卵子,更大程度上满足不孕女性的生育需求。

  卫生机构还应该对卵子库及供求双方名址进行严格管理,在保证供卵者与受卵者及其后代“互盲”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受卵者后代和供卵者后代可能出现的感情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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