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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请示“上级”当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10:39 光明网

  魏文彪 文

  据报道,讨债人姜云春被击毙、家属诉兰州市警方一案又有新进展。1月12日,姜云春之子姜伟告诉记者,该案在一审中被裁定“不予受理”,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省高法为此案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就某一案件的裁决请示高一级别法院,由其来确定如何判决的做法并不鲜见。但是,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并非上下级关系,并不互为隶属。所以低级别法院对高级别法院没有就案件判决请示的义务,而高级别法院也无对低级别法院代为判决的权力。各级别法院的法官均应独立办案,每一法官的最高“长官”都只能是法律。

  一些法院所以习惯于就一些个案请示高级别法院,往往并非是案件本身真的有何疑难,而是因为这些案件受到了来自行政权的压力,或者事涉一些权力部门。审理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迎合行政干预就可能践踏法律并可能因此而受到惩罚,但如果秉公裁决的话,则又可能得罪有关领导与部门。将难题推到高级别法院,就能不管出现哪种倾向判决而都不用自己负责。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法院尚难摆脱行政权

  力的干预有很大关系,因而应从制度设计与完善上对此进行根本性改革。 (《燕赵都市报》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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