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包括三类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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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10:56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1月24日消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要提高部分困难职工生活补助,享受本次优惠政策的困难职工包括:精减退职职工、死亡职工遗属、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精减退职职工: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85元
死亡职工遗属: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我市决定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参照国有企业标准一并予以调整。 具体补助标准为,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每人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 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来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为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温州日报金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