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机构须领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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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2:32 京华时报 | ||||||||
作者: 赵鹏来源: 本报讯(记者赵鹏)从2005年4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企业,将不得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作出了这一规定。
今后,本市要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管理。凡依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2004年7月1日前已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并继续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都要在2005年3月31日前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换领《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