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二手房交易税收要“打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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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2:32 京华时报 | ||||||||
作者: 赵鹏来源: 本报讯(记者赵鹏通讯员葛剑)自2005年2月1日起,本市二手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要开始执行新标准。昨天,市地税局公布了“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上世纪不同年代建成的房屋,在进行个人二手房交易时计税价格会不尽相同。
通知强调,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不过,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中确定的指导价格,而且无正当理由的,均应以指导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类别计税标准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建成的房地产以基数的100%为计税价格上世纪七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以基数的90%为计税价格上世纪六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以基数的80%为计税价格上世纪五十年代及五十年代以前建成的房地产以基数的70%为计税价格注:计税标准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为基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