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93.2万元郭宝云终审被判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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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4:32 重庆晚报 | ||||||||
据都市时报消息郭宝云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日前,在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郭宝云贪污、受贿达93.2万元,遂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现年已61岁的郭宝云,原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正厅级)。1993年6月到1997年7月间,郭宝云担任中共重庆江北区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政府全面
昆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在2004年8月25日上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权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其中贪污公款20万元、收受他人贿赂73.2万元,遂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共计93.2万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郭宝云不服,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认为: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重庆市三和车辆零部件制造厂谋取利益,并指使其子收受该厂贿赂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郭宝云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财政的职务便利,以融资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套取重庆江北区财政公款73.2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郭宝云受贿、贪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