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副市长不得配专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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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5:17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副市长(含)以下领导干部将不得配备专车———记者近日获悉,南京市于年前正式出台了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就单位购车标准、领导干部用车、单位人员因私用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已于去年底正式实施。 副市级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
按规定要求,现任副市级(含)以下领导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副市级领导干部和市级机关部委办局(不含二级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市局级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用车。市级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配备、管理。 新车须是25万以下国产车 市级机关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购置、更新车辆,要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规定,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购置、更新的新车应是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市级机关各单位不再配备接待和商务用旅行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的小汽车或接待和商务用旅行车的,报市政府批准。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方予办理报废手续。 因私用车按1.00元/公里交钱 市级机关各单位及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调换、借用车辆。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支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弥补单位车辆维修经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