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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头丸藏电子琴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7:35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月24日讯(通讯员陈宝传记者崇真)将摇头丸夹藏在电子琴中从广州托运至青岛,从中牟利。今天,青岛市北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贩卖毒品案,其中4名被告因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另外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经法院查明,2004年2月底,秦某从广州将911粒蓝色摇头丸、35.12克K粉夹在电子琴中托运至青岛,以每粒32元、K粉计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2004年3月4日19时许,王某
与李某由牟某驾车,到本市辽阳西路100号以18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蓝色摇头丸398粒、白色粉末一包。后刘某又以218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转手卖给孙某,从中得款3300元,后被分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确定秦某贩卖911粒蓝色摇头丸,数量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李某、牟某向刘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根据有关规定,判决秦某、李某、王某、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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