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垫资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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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7:39 黑龙江日报 | ||||||||
提案人:王学军,省中医研究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提案背景 2003年9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省展开,目的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但一些试点县农民自缴经费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垫资问题,合作医疗证由垫资人或其他
提案意义 垫资带来的危害,一是造成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套取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且多套出的资金发挥不了应有作用;二是由于被垫资的农民没有得到合作医疗证,因此患病后仍得不到应有的医疗费用补助;三是长期如此可诱发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农村合作医疗长期稳定的发展。 建议 1、采取必要的措施清理垫资问题,组织乡村干部进村入户继续收缴被垫付人员的合作医疗经费,并做好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 2、与外出打工或经商的农民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书,及时将合作医疗证发给农户,对特困群体由当地政府进行医疗救助,被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或家庭应负担的费用。 3、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资金匹配比例应适当的提高,并且允许县、乡政府从收取的基金中提出5-8%的管理费用,用于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晶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