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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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7:43 扬子晚报 | ||||||||
日前,海安县出台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除按照省政府文件提高后的补偿标准外,还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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