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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答疑(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08:17 沈阳晚报

  近日来,很多读者向记者询问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记者联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由于养老保险政策有了一些新的调整,从这期开始,我们将对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作系列的解答。

  1、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市养老保险处: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和临时工都在参保范围之内。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等。职工和临时工是指上述企业录用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含农民合同工),及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分别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市养老保险处: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个体从业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分中心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工作机构,办理银行代扣缴费手续。

  3、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市养老保险处:(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为经劳动部门认定的1992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

  4、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市养老保险处:

  失业人员持企业交给的停保单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工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5、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交费不足15年的如何处理?

  市养老保险处:

  199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退休金;不满10年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关系。

  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按月计发基本养老待遇,只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办理退休的程序有哪些?市养老保险处:(1)从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书;(2)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的经办人员要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退休条件的,为其填写《沈阳市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一式四份,并要求申请退休人员逐份签字或盖章;(3)经办人员携带《退休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和个人账户认定,经对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上的数据核对后,交申请退休人员签字;(4)经办人员携带申请退休人员档案、《退休表》、《确认表》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5)经办人员携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退休表》、《确认表》及相关材料到养老保险中心核定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电话:12333记者李卓辉记者电话:8101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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