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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11人涉黑团伙终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0:00 新文化报

  新闻提示:今年1月4日,本报报道了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多种罪名的原和龙市龙锋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李龙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其团伙另10人也被判处相应徒刑。另据了解,李龙哲等人已将此案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报讯 (记者辛言)近日,以原和龙市龙锋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李龙哲为首的11人犯罪团伙终审宣判,因终审法院认定调戏李龙哲妻子的和龙市某局干部胡某的伤害程度应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几名主犯的刑罚略有变化。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1994年秋某日,和龙市某局干部胡某趁被告人李龙哲因涉嫌犯走私罪被羁押之机,到李龙哲家调戏李的妻子郎某某。事后被告人李龙哲为教训胡某,先后派张广臣、邓云国、程百万等人两次殴打胡某。鉴于胡某伤害程度为轻微伤,此起案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后宣判,李龙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张广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邓云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他人维持原判。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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