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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气囊引发百万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0:2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2003年9月,福州陈先生花近29万元买了一部越野车,其朋友黄先生驾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黄先生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因汽车没有配备安全气囊,两人把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告上晋安区法院,要求赔偿总额达187万多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负连带责任,应赔偿原告黄先生人身损害赔偿金、黄先生之子生活费,合计人民币777884元。另赔偿原告黄先生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陈先生要求解除车辆购销合同,返还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日前,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均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据悉,由于汽车没有配备安全气囊引发上百万的诉讼官司,在我省尚属首例。

  焦点:气囊按车型标准配?

  2003年9月23日,原告陈先生与被告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由该公司提供格式条款的《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陈先生以28.6万元,购买由被告北京某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北京某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越野车一辆。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配备要求:按车型标准配备”,此外,双方未对讼争车辆的配备作进一步约定。

  合同订立后,陈先生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了购车款,被告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向陈先生交付了讼争车辆及汽车使用保养说明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文件,并代办了相关的各项税费等手续,双方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

  去年1月25日,原告黄先生驾车发生事故。去年6月10日,陈先生和黄先生及家人把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法院。

  法院:三被告服务有缺陷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讼争车辆实际上未配备SRS安全气囊,但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第六条却约定了:“配备要求:按车型标准配备。”而随车所附的说明书又对车辆配有SRS充气囊及其使用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介绍说明,销售商亦未尽到告知讼争车辆未配备SRS充气囊的义务,这都存在误导普通消费者的可能。然而,讼争车辆随车所附的说明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客观上具有对该车辆产品及其配置状况的介绍说明功能,据此,认定被告分别在讼争车辆的制造与销售的过程中,服务上存在缺陷。

  另外,根据汽车SRS充气囊设计的目的以及讼争车辆随车说明书中对此所作的功能介绍,显然,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前部受严重撞击时,其配备的SRS充气囊具有一定的保护人体免受严重撞击并减轻伤害的作用。虽然原告黄先生受重伤并致一级伤残的结果,是由于其自身违章驾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但与原告黄先生在事故发生时无法得到安全气囊提供的可能减轻或避免严重伤害的保护作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N本报记者 阮友直/通讯员/梅贤明/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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