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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讨要工程款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0:48 新华网

  新华网乌鲁木齐1月25日电今后,当发生拖欠工程款时,债权人只需凭借双方初始签署的还款协议,就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在短时间里讨回工程款。

  1月20日公布实施的新疆《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赋予了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自治区建设厅法规处负责人介绍,在当前解决拖欠工程款领域中,政府的干预还是比较多的。但有的施工单位过分依赖通过政府协调解决欠款问题,而不愿采取仲裁、诉讼等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要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建立公证裁决这一长效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债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公证书。

  公证书将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也可列入执行标的。

  还款协议约定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经债权人申请,由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持执行证书可直接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若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此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停止办理债务人其他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审批手续,禁止债务人转让、抵押、租赁其具有所有权的已完建设工程。

  据介绍,此协议的公证收费将按规定收费幅度的下限标准收取。有关人士透露,有可能按拖欠款的1‰收取。

  建设厅介绍,对于此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还款协议但未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也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该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完)(编辑:潘莹)

  (来源: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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